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辉开科技公司诉宝明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无线开锋。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无线开锋。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因申请人起诉所依据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裁定书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院认为,原告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