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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欧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