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均礼与王宗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礼,王宗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67号原告孙均礼,男,回族,1956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宗国,男,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轩,库尔勒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均礼诉被告王宗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认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本院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均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9.6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