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邢善莲与李敏、李超、马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善莲,李敏,李超,马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邢善莲,女,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敏,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超,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马胜利,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邢善莲与被告李敏、李超、马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