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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民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攀民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孙某某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管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孙某某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攀枝花市西区,应由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户籍所在地在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对其提出的经常居住地在攀枝花市西区的理由未提出有效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冯明钢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