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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秀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61号被执行人吴秀凤,又名吴梅,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吴秀凤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吴秀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五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在查明吴秀凤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因吴秀凤未履行上述财产刑及缴纳赃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秀凤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秀凤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秀凤正在服刑,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秀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没收个人财产部分和第二项中对剩余赃款追缴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