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文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文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960号罪犯庄文焕,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文焕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庄文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文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文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文焕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2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