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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立伟诉被告高玉海、高文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伟,高玉海,高文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郭立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高玉海,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高文学,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伟诉被告高玉海、高文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玉海、高文学、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8160元由原告郭立伟承担。审判长  李长生审判员  朱 宁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