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卫星与杨邦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卫星,杨邦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金卫星。原审被告:杨邦卫。原审原告金卫星与原审被告杨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苍检民监(2014)33032701024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温苍民建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金卫星、原审被告杨邦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调解书认定,2012年3月16日,被告杨邦卫向原告金卫星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被告杨邦卫至今未归还,也未支付利息。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67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邦卫于2013年10月23日前给付原告金卫星317500元(借款本金为250000元,利息为67500元);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金卫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金卫星、原审被告杨邦卫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再审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审被告杨邦卫曾经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审原告金卫星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该借款于2012年7月已归还原审原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邦卫、陈黄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杨邦卫、陈黄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3幢305室商品房。原审被告杨邦卫为获取该房屋拍卖分配款,伙同其妻子陈黄赛指使原审原告金卫星虚构250000元的民间借贷债务,并由原审被告杨邦卫向原审原告金卫星出具借条一份,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27日,原审原告金卫星到本院领取执行分配款295765.76元,并于当日将该款交给原审被告杨邦卫。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杨邦卫为非法获取执行分配款,指使原审原告金卫星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金卫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金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诗意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