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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边X诉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X,包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边 X 诉 被 告 包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边X,男,现住前郭县。被告包XX,女,现下落不明。原告边X诉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边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边小X。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打仗。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边X与被告包XX离婚;2、婚生男孩边小X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包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边小X,2001年6月22日生。前郭县吉拉吐乡扎罕布勒格村民委员会证明信证实边X妻子离家出走3年一直不知下落。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后居住在前郭县吉拉吐乡扎罕布勒格村黑岗子屯一直到被告出走,后原告去被告老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去寻找过被告,被告父母称与被告没有联系,找不到被告。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4月出走,至今未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前郭县吉拉吐乡扎罕布勒格村民委员会证明信及被告陈述。根据边X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边X与被告包XX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边小X应当由谁抚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原、被告婚后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下落不明距今已满三年,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因被告去向不明,故婚生子边小X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及抚养婚生子边小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边X与被告包XX离婚。二、婚生子边小X由原告抚养。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房 辉审判员 单灵光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