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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张某甲,女,回族,生于1990年7月26日,农民。被告张某乙,男,回族,生于1987年1月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