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116号杨献平申请执行山西汾西瑞泰井��正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平,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杨献平。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生,该公司董事长。杨献平申请执行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左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左劳��裁字[2015]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献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献平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时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一万元整,待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后15日内第一期支付申请人三万元,以后每季度支付申请人二万五千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左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左劳仲裁字[2015]0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