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翟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某甲与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179号原告宁某甲,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乙,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旭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