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吴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吴托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张涛,男,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桂兰(系原告张涛母亲),女,生于1952年12月2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党校退休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开庭、调解、上诉、申诉、执行、领取标的款等)。被告:吴托蕾,女,生于1987年4月15日,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丹江口市滨江汽修厂会计。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吴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涛认为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请不妥,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将另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涛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消40.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