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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吴碧阳、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珍,吴碧阳,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陈雪珍,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碧阳,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小燕,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雪珍与被告吴碧阳、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雪珍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