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原告鲁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