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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冯某甲,女,生于1987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冯某乙,男,生于1980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