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鲍作打与耿维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作打,耿维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鲍作打,男,汉族。被执行人:耿维岗(曾用名耿维刚),男,汉族。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27号鲍作打诉耿维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耿维岗给付鲍作打轮胎款7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耿维岗于2015年7月22日将执行标的7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鲍作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