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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4)漳执行字第11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伴,严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长伴,男,汉族,务农,原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严天泉,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漳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天泉名下有房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严天泉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凯华丽都A幢B幢第14层B1409号房产(产权证:漳房2013023**号);二、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