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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烨与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烨,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秦烨。被执行人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成中街。法定代表人杨刚,经理。秦烨与四川鸿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市劳人仲案(2014)1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2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市劳人仲案(2014)15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