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志勇与张炼、张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勇,张炼,张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勇。被执行人:张炼。被执行人:张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炼、张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炼、张舜支付申请人曾志勇借款本金570000元,逾期利息80332元(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4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50元,以上款项共计663457元。但被执行人张炼、张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炼、张舜银行存款6634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