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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郭庆林与贾小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林,贾小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林,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贾小转,女,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庆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小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贾小转应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2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小转自动履行10000元,余额15000元未履行。本院在执行郭庆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小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庆林与被执行人贾小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贾小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庆林剩余工程欠款15000元,双方同意以7000元和解,贾小转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3500元,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3500元。剩余工程欠款8000元郭庆林予以放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郭庆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