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居民。原告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眭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在常州打工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农历12月28日生长女杨雯雯,2005年生育次女杨姗姗,现均在被告父母处生活,2007年11月7日双方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充分互相了解,致双方婚后相处不和谐,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后因原告放心不下两个女儿,又希望被告能悔改,于2012年回来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仍然没有丝毫改变。现原、被告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在常州打工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农历12月28日生长女杨雯雯,2005年生育次女杨姗姗,现均在被告父母处生活,2007年11月7日双方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