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方明委与杨东晖、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明委,杨东晖,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委。委托代理人赵文付,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晖。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恩博,系被上诉人单位员工。上诉人方明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明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付、被上诉人杨东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来、被上诉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恩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