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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朱XX,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