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通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16号申请人通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横夫被执行人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永志被执行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学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