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涛与汪金萍、汪德臣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涛,汪金萍,汪德臣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武涛,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范嗣弟,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萍,女,汉族。被告:汪德臣,男,成年人,汉族。本案审理原告武涛诉被告汪金萍、汪德臣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0元,退回原告武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