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扬波、郑智东与郑智东、苏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波,郑智东,苏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李扬波,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施英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智东,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苏庆芬,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扬波与被告郑智东、苏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故原告李扬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智东、苏庆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和解,原告李扬波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智东、苏庆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扬波撤回对被告郑智东、苏庆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44元,由原告李扬波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银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