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玥与被告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玥,陈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77号原告:唐玥,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霞,女,1987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玥与被告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玥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