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英俊、梁日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英俊,梁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密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英俊,男。被执行人梁日波,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英俊、梁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密商初字第28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英俊、梁日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82308元。因李英俊、梁日波已自动履行,故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28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