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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启田与桂林阳朔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田,桂林阳朔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186-1号原告黄启田,农民。委托代理人谢金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阳朔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葡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林,桂林阳朔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田与被告桂林阳朔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启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782.5元,由原告黄启田负担。审 判 长  何新丹审 判 员  黎嘉诚人民陪审员  骆国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