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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光荣与洪品淦、陈玉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荣,洪品淦,陈玉梅,陈志平,句容市天王大坝稻米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杨光荣。被告洪品淦。被告陈玉梅。被告陈志平。被告句容市天王大坝稻米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裴村。经营者徐祥荣,系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荣与被告洪品金、陈玉梅、陈志平、句容市天王大坝稻米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