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亚绒与咸阳市人民政府劳教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亚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蒋亚绒,女,汉族。蒋亚绒因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劳教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行立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亚绒上诉称,其因诉咸阳市人民政府非法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不给劳教决定书纠纷,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却以其所起诉被告不是作出该劳教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其起诉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蒋亚绒因原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教处理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国家明确废止,蒋亚绒遂以咸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诉状内容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即以咸阳市人民政府并非是做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起诉咸阳市人民政府没有事实根据为由,对蒋亚绒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蒋亚绒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行立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刘伟夫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