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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叶万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催字第8号申请人: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万荣。申请人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2772957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信银行湖州长兴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诚安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卢 峰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