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生,曾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陈永生,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永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生与被告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原告陈永生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