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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生,曾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陈永生,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永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生与被告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原告陈永生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