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少阳、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少阳,黄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立新,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少阳,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被告黄晓玲,女,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少阳、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二被告已与原告协商并还清了所欠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财产保全费608元,合计1243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