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沈小平与重庆市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小平,重庆市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沈小平,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市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龙角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8903—7。法定代表人朱朝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沈小平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中区民初字第02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大庆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