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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商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徐子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徐子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速商初字第00097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大道396号中创大厦19楼。负责人谈文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盈,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杨。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被告徐子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冬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子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3日21时左右,周宇驾驶苏D×××××小型轿车不慎与徐子杨驾驶的二轮燃油机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徐子杨、翟毕旺受伤及车辆损坏。交巡警部门认定周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子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苏D×××××车主起诉原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原告代位赔付后取得求偿权。因被告拒绝偿还垫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赔偿垫付款计111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子杨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21时45分许,周宇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溧阳市天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目路燕园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沿天目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徐子杨驾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发生事故,造成徐子杨及其通乘人员翟毕旺受伤,车辆损坏。溧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子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翟毕旺不承担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宇因车辆损失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溧商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周宇支付了车损理赔款32500元,因被告拒绝偿还原告的垫付款,引起本案诉讼。因涉案的徐子杨驾驶的系二轮燃油机动车。二轮燃油机动车区别于摩托车,属于助力车范围,不属于交强险强制保险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利的计算应该为(32500元×30%)=9750元。本院征求原告方意见。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认同,明确由法院依法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2015)溧商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苏D×××××小轿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复印件)、电子付款单(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子杨驾驶二轮燃油机动车与周宇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子杨和翟毕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宇承担主要责任,徐子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方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意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确定由徐子杨承担30%赔偿责任、周宇承担70%赔偿责任。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本案中,因周宇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周宇支付了车损理赔款32500元,因徐子杨应当对周宇的车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享有对徐子杨的求偿权利,本院确定被告徐子杨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金9750元(3250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子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代偿金人民币9750元。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2元,合计172元,由原告保险公司承担5元,由被告徐子杨负担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程冬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