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丹,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黄美丹,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新华街21委3组。被告:姜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