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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某甲,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佟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互不了解,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婚生子张某乙和婚生女张某丙。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为此双方多次闹离婚,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被告早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上所述内容部分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2001年1月份订婚,订婚后互有来往,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8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2007年10月8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丙。女儿出生后不久原、被告就去郑州生活至今,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原告提出离婚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第二组,婚生两个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两个子女的身份信息。第三组,证人杜某、张某乙、王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且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三份证言的内容不客观真实,夫妻感情是抽象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三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几乎雷同,并且证明的内容也不具体,没有说明原、被告吵架的时间、内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和两个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和两个子女的身份信息,并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第二组,刘卫太、彭秀芝、刘庆伟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子女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三位被调查人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并且调查笔录中陈述了原、被告在郑州打工,而被调查人在农村生活,其对原、被告的生活不了解;原、被告在订婚前在郑州时,经常吵架、打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和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对方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和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张某乙,2003年11月28日生;长女张某丙,2007年10月8日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产生矛盾,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另外,离婚对两个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学习均会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