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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佰战与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佰战,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佰战,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夏小军,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治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佰战申请执行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佰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执字第00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