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佰战与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佰战,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佰战,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夏小军,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治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佰战申请执行夏小军、沁阳市联盟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佰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执字第00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