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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明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明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87号原告无锡市明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913室。法定代表人钱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植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桥。法定代表人陈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明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公司)诉被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明都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明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保全费920元,二项合计1852元,由明都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