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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永彬与张海侠、马留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彬,张海侠,马留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53号申请人胡永彬,居民。被申请人张海侠,农民。被申请人马留启(张海侠之夫),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胡永彬因被申请人张海侠欠其购房款1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海侠、马留启转移财产,申请人胡永彬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海侠、马留启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胡永彬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永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海侠、马留启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在水一方18栋2单元4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