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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贺与李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李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83号原告:张贺,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峰,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原告张贺与被告李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贺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