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家成、张孝菊接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家成,张孝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吴俊,该单位职工。被告邓家成,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孝菊,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家成、张孝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一次)35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家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