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国威,文惠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文国威。被执行人文惠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25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文惠筹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松岗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