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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祁习霞与朱其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习霞,朱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951号申请执行人祁习霞,居民。被执行人朱其学,居民。本院在执行祁习霞申请执行朱其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朱其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祁习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沭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