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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花诉被告秦小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花,秦小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徐花,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秦小红,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徐花诉被告秦小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花、被告秦小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花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居南,原告居北。被告房屋的滴水已经侵占原告的宅基范围。现在原告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不但不承认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并且阻止原告建房,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垒墙。故请求被告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建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秦小红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被告建设房屋是以原来老房根基建的,如果不是原告肯定不会让被告建房。原告建设的房屋不留滴水,我阻止原告建房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居南,原告居北。原告与秦瑞峰系夫妻关系。秦瑞峰的宅基地南北长16米,被告秦小红宅基地南北长17.2米,被告宅基地南侧是路。经实际测量原告准备建房的墙南侧距离被告已经建好的房屋墙北侧55厘米。被告自称其建设的房屋后留有滴水50厘米。原告准备建设的房屋全部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原告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受到被告阻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的土地使用证、被告的土地使用证,实际测量图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理由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拥有土地使用证即不动产权属证书,该不动产应归原告使用。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被告没有合法理由进行阻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建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阻止盖房系因原告建设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小红不得阻止原告徐花建设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