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桂英与济宁远东良飞净化消声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英,济宁远东良飞净化消声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英被执行人济宁远东良飞净化消声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桂英与被执行人济宁远东良飞净化消声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桂英于2015年7月22日到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经请示予以准许、并免除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桂英自愿撤回对济劳人仲案字(2015)第4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