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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王志双、汝忠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志,王志双,汝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双,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汝忠恒,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立志与王志双、汝忠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搜索“”